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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公积金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1.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及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况;

  2.住房公积金各项经济、效益、风险指标完成情况;

  3.对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抵制和及时报告情况;

  4.对管理部进行指导、内部授权、监督和考核情况;

  5.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贷款、购买国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情况;

  6.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7.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情况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

  8.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结算户、增值收益账户的开户和使用情况;

  9.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10.依法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情况;

  11.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其他情况。

  (二)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1.为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专户情况;

  2.对其受委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3.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结算情况;

  5.是否有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情况;

  6.是否配备足够的熟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业务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8.履行委托协议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施财政监督,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

  (二)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每年对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贷款及费用开支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银行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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