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和安全运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职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对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市监察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实施动态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和所属管理部以及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