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的,2年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3年内)不能完成施工工程的,其批复自动失效;对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的,以及在建设、改造、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取消建设、改造、整合资格,提请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负责)
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凡是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与承包 (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责任。外包工程发生的责任事故,同时纳入发包单位和承包 (承租)单位进行考核。未对承包 (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或是签订免除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 (出租)单位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4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东北电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要按照所举报违法事实依法被处罚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必须要逐条核查,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严格保守举报人身份等信息。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3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负责)
4要开展创建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部门、团省委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骨干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煤监局负责)
2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等行业 (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沈阳铁路局、省安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