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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3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负责)

  3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

  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吉林煤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4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高危行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准确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负责)

  52010年年底前,要全面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8〕29号)规定的任务目标。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均要制定并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技术装备建设。 (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有关单位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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