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职工安全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检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2煤矿企业凡在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吉林煤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负责)
42012年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重点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力争按期达标。(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质监局负责)
5冶金机械等行业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各类评先创优上给予优先考虑。(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2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3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 (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