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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按照省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交通运输: (1)公路运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沈阳铁路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4)航空运输: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负责。

  4建筑施工: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5危险化学品: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6烟花爆竹: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民用爆炸物品: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负责。

  8冶金: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东北电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三)尽快建成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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