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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是指法人、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表现形式为:在招投标活动中租借资质,在工程施工中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挂靠行为。市招管、交通、水务、城投、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挂靠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上述款项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向投标单位暂借、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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