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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征收与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遵循“单位通知、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和“收缴分离”的征收管理制度。部门、单位具体适用的“收缴分离”方式,由财政部门依据不同部门工作特点进行确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不得自行改变非税收入征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以下方式组织征收:
  (一)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非税收入时,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固原市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人在三日内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罚单位在向罚款对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缴款书》,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三)缴款人凭代收银行缴款回执到执收、执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四)对于缴款相对集中、人数众多及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银行代收窗口受理有困难的,可由代收银行派专人到执收单位收取,当日业务终了,银行和执收单位对帐后,将款项缴入收费收入集中户。
  (五)对执收、执罚金额在20元以下、边远地区或因条件限制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款项,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但应在三日内填制《缴款书》缴入代收银行,属异地或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收取的款项,可延长到五日。
  (六)代收银行收款时,在确认收款后,即时将所收款项缴入非税收入集中户,同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滞留非税收入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足额征收。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缴的监督和管理。
  (三)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则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监管网络系统,采用多种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四)确定代收银行及网点。
  (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及时与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对帐,做好核算工作。
  (六)严格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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