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报刊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市本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罚单位),所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款项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
(七)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应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收取,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按规定需要纳税的,税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