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管理。市级粮食局负责试点资料申报并设立专户管理配套和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具体做好粮仓采购,项目进度跟踪、储粮技术服务及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市、县财政局落实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县级粮食局负责项目申报等基础管理工作,与试点乡村签订项目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组织,对示范农户进行培训,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项目实施镇、村协助市、县粮食局向农户宣传农户科学储粮仓的使用方法、性能,向农户推荐农户科学储粮仓具,提高农村科学储粮水平,减少粮食损耗。落实科学储粮仓在本镇各村、队、农户的具体数量和农户自筹资金的收缴。同时登记造册,进行公示,并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
(二)项目招投标。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统一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与市粮食局签订《农户储粮仓采购合同》。
(三)项目建设监理。按规定确定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对粮仓生产、安装过程进行监理,确保生产质量和进度。
(四)技术服务体系。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总体负责指导、培训工作,市、县粮食局吸纳辖区储备企业技术骨干组成技术服务组,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指导、培训及粮食水分监测、粮情变化、病虫害防治等。
(五)项目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粮食局《农户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地方财政、农户以3:4:3比例筹措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必须设专账统一管理,由市粮食局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方或施工企业。
(六)项目验收。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先由市、县粮食局组织初步验收,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后,由区粮食局组织年度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粮仓,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市、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七)监督检查。市、县应对受益农户的购买数量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