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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经营模式。按照全区统一运作要求,沙坡头区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按照相关政策、章程和农业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承办。

  (二)保费收缴及管理。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人保公司统一结算;市上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投保验收结果直接支付到当地人保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由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收取,各乡镇协助办理。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定期对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核实灾情,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林业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赔款由人保公司负责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由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四)风险管理。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提高救灾效能、消化灾害损失、分散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农村保障体制,维护农民利益的内在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和沙坡头区各镇(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正确处理农业保险与防灾减损的关系,加强保险售后服务,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技术优势和信息预警系统,强化风险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让农民群众在保险中得到更多实惠,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沙坡头区各镇(乡)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牧、林业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气象、水利、民政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做好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防灾减灾、灾情评估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人保公司要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农业保险基础性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保险政策落实到位;沙坡头区各镇(乡)要成立农业保险小组,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保险宣传、组织投保、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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