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