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
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