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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琅琊、南谯两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数量、分布情况、居住习惯等因素,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两区政府根据现有房源情况,制定房源分配办法,报市政府批准。两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本区廉租住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本级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家庭)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出售等为辅。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条件分期分批落实。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配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被拆迁家庭应根据拆迁时可供房源情况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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