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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一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凡在中卫市境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山采石、取土烧砖、采砂采石、洗沙,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有征占土地、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发改、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土部门不予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等。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表),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单位应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理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把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要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好监督和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

  四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水土保持执法单位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措施、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规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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