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渡运交通事故,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及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渡运交通事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渡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使人员、财产免遭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渡运违法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