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依法办理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发给相关证书、证件;
(三)对客渡船舶船员、渡口工作人员、乡管员进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依法发给相关证书、证件;
(四)依法加强对渡船、船员、渡口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渡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调查处理渡运交通安全事故。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村民宣传渡运安全知识,教育渡口经营人、船员和当地群众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须知;
(二)发现渡运安全隐患,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当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积极组织当地群众救助,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乡管员职责:
(一)宣传安全知识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渡船登记、检验及有关人员技术培训、考核事项;
(三)现场制止违法渡运行为, 督促整改渡运安全隐患,维护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四)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时段实施现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有关记录;
(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渡运安全情况,反馈隐患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 渡口经营人职责:
(一)遵守渡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渡口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常检查渡口设施、渡船及设备,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
(三)维护好渡运秩序,指挥旅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要求船员按载客、载车定额渡运;
(四)公示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车辆驾驶员安全须知,标明停车区域和渡口渡船有关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