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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协调、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四)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抓好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法定或传统节日、集市、学生放学放假、汛期、农忙、重大集会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排查整改隐患;

  (五)积极争取和实施渡改桥,支持渡口改造、渡船更新等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配套资金和渡运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开展渡运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督促渡口经营人、船员和当地群众遵守渡运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渡运安全管理组织,选聘、考核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管员),落实乡(镇)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开展渡运安全检查,加强渡口和库区、湖区等封闭水域管理;

  (四)按照县级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整改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五)在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积极组织救助,并迅速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渡运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评定,促进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和基础设施不断升级,提高渡运安全保障能力;

  (二)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

  (三)贯彻渡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监督同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制定渡运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乡(镇)渡口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五)制定渡运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编制上报安全经费预算,筹集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督促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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