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运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定线的客渡或车渡及其相关的渡运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条 渡运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组织责任化、渡口标准化、渡船规范化、船员专业化、检查经常化、管理制度化。
第四条 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监、农委(渔业)、公安、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
县、乡(镇)长对辖区内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县、乡(镇)长负分管责任;其他县、乡(镇)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涉及渡运安全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渡运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渡运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组织和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四级”责任制),将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安全工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