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省内资源需求型民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等为主体,筹组成立境外资源开发联合体,以我省紧缺的铁、铜、天然气等资源为重点,建立境外资源供应基地。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将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纳入我省对外友好交往的总体战略。加大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主体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投资资助。(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能源局)
29.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已开展境外投资并取得一定效益的民营企业的投资活动。支持省内财会、法律等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在我省境外投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境外投资信息通报制度,减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监局)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0.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及政策,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责任部门:省法制办、监察厅)
31.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32.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部门。金融机构要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探索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的办法。对面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经营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担保公司,在补充资本金、适度放宽担保额比例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定向募集资本。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调整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加强对主板、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育和辅导,强化民营后备上市资源培育。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民营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涉及历史沿革问题的,应尊重历史,在规范的基础上确认股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33.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治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无偿占用企业财务等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4.强化规划引导,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时,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布局和空间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和项目布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加强信息引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35.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统计局、铁路办、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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