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工作。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在抵押登记、纳税核算、财政补贴等方面享受与村镇银行同等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6.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物流发展重点地区要制订物流业发展规划,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17.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支持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孵化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对军民结合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授予“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范围内的军工项目进行投资。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信息资源发布体系,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军工协会的作用,以军民两用高技术展示、洽谈会等形式,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防科工办)
(七)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8.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在企业并购重组中,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的相关税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苏中、苏北加快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资本扩张能力。(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1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抓紧启动第一批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制订工作。(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0.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民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吸引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攻关。逐步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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