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疗机构,并从严控制现有公立医院扩张,为民间资本办医留足发展空间。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定点民办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等给予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办医疗机构合理流动。适当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后,对地方留成的部分税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发展。研究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法,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有所区别的注册登记、政府支持等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订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责任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和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不同的要求和扶持,到2015年底,全省新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10万张。民间投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较大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营运补助。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广播影视、动漫游戏、出版发行等行业重点项目,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民间资本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和促进一批高水平民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做好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政策咨询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责任部门: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1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省、市、区各级旅游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对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民营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责任部门: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江苏银监局)
1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用品生产,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以及申请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命名、表彰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承办各类体育竞赛、表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体育中介企业,参与政府体育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支持民营体育企业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享受相应政策。(责任部门: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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