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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设施等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对支线、专用线及站场设施项目,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铁路发展特点的合资铁路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相关部门要在铁路沿线土地开发、投资补偿、财税政策、运价机制等方面帮助争取国家政策优惠。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融资支持,帮助争取国家对公益性铁路建设项目给予的低息或贴息贷款,有条件的合资铁路,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既有铁路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转让。探索建立江苏省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以省财政铁路建设资金为引导,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发起,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责任部门:省铁路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政府补偿或赋予冠名权。对投资开发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用未来收益、储备土地未来收益等进行补偿。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的调供水工程,如经核算的调水成本价格高于当地用水市场价格的,政府给予补贴。(责任部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落实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控股、参股火电站建设和参股核电站建设的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推进电价改革的各项举措,保障民营发电企业利益。电力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业主,支持民间投资者参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物价局)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技术合作、资金入股等方式参股电信基础设施和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建设。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与电信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创新电信产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物价局)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对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性土地整治和用于占补平衡耕地的开发。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民营矿山企业与其他矿山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BT、BOT等方式进入城乡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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