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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快制订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等制度,推动行政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落实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活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节能环保项目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市场潜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对外贸民营企业要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足额退税。减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有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时公布民间投资项目相关收费政策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各类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五)改善融资环境。着力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与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拓宽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筹资。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和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五、着力提高民间投资服务水平
  (十六)加快载体建设。加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建设,按照业务特色化、服务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机制市场化的要求,优化各类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环境,强化商务环境优势和综合配套优势,增强对省内外民间投资的吸引力,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强化各类平台对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能力,加强人才、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对载体内民营企业的生产运营、科技创新、市场销售、上市融资等给予支持。加强载体内企业的互动联合,以产业链为纽带,鼓励大中小企业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功能整合,形成以强带弱、资源共享、联动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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