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的方式方法,对于存在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要创新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推行业主招标,油气储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要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城乡供水、公共交通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七)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的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发展平台,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在参与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在用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向优势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务业项目,在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中得到壮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业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新兴产业等高端行业攀升。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投资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引导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对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投资的民营企业,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民间投资向沿海地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海洋产业,实施滩涂综合开发经营。
(九)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以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为契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要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快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提高投资扩张能力,到“十二五”期末,销售(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达到60家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品牌、技术及管理优势,采取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对技术落后及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票据融资、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