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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民间投资总量将超过300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三)着力突出民间投资的发展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落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领域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空间实现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加快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订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在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集聚政策、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在重点领域扩大投资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金融领域,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拓展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范围,加大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全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深入参与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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