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苏政发〔2010〕128号)
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全省居民生产、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二、根据《管道保护法》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三、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前提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五、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