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民防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三)政府法制部门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四)海事部门
1.负责长江江苏段、江苏沿海水上交通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三十五)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门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七)铁路部门
1.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路段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十八)通信管理部门
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九)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四十)电力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民航安监部门
1.负责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和地面安全工作。
(四十二)银行业监管部门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三)证券监管部门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审核公司融资、再融资申请的重点关注事项。
(四十四)保险监管部门
1.指导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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