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驻苏央企和在苏施工央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承担同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监察;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
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八)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二十九)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行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海洋渔业部门
1.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渔业船舶作业,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4.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管理,负责渔船、渔机和网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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