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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5.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
  6.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
  (十五)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十九)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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