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 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