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
(亳政〔2010〕95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药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药品药材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加工、炮制、经营、收购中药饮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严禁销售中药饮片、罂粟壳及28种毒性药材;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药材;严禁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医疗器械。
三、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材的固定门店自通告之日起到市药品药材市场联合执法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经营。
四、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必须按照《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尤其禁止使用加重粉、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五、对于不按规定条件从事中药材初加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要求,没收全部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六、托运站、邮政局、火车站等单位在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托运、邮寄和运输业务时,必须索取合法证明,并建立业务档案,严禁违规办理,切实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