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助程序
(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确认和救助金发放均以家庭户为单位,每年11月份确认一次,救助金于次年1月份前集中发放。
(二)每年11月份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报、审查和确认时间。首次申报救助的家庭应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该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经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低保户有效证明;(3)家庭所有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除上述证明材料外,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还需提交村(居)委会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双女家庭还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双女家庭证明。
往年已确认的计划生育困难救助家庭需重新提交该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低保户有效证明,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村(居)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转报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结束后,将审批结果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通过委托的中介机构统一发放,中介机构由各市区按照方便群众领取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六)每年12月5日前,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五、组织领导
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进行宣传,收集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认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97号)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