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对已在全市实施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予以完善,加大落实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机制,改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只救助困难家庭夫妻,单亲家庭按个人计):
(一)具有威海市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三)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或双女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生育孩次(再婚夫妻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且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双女家庭是指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及子女至少有1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夫妻双方均没有被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以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分别按基数15%、35%、15%的比例发给救助金。
(二)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市级财政负担40%,其余由环翠区财政负担;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城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全部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