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会审的通知
(云国土资办〔2010〕106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质量,现对提交到我厅备案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的组织领导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在分管厅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审的具体事项由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
参加会审的处室为:厅纪检监察室、综合处、财务处、矿管处、地勘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同时邀请一位矿业权评估、地质、采矿(或选矿、矿业经济)等有关专家参加会审。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的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范围及会审要点
(一)会审范围
需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的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二)会审要点
1、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程序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2、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是否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
3、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4、评估结论是否明确。
四、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会审形式及程序
(一)会审形式
1、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我厅矿产资源储量处提交矿业权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一份纸质及电子报盘);
2、按照有关规定,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对提交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3、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将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分发给有关专家,由专家对报告先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