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