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