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七)市经信委。
负责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八)市财政局。
负责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财政数据资料。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出版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社会保障业及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三)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福利业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四)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
负责有关价格的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价格指数。
(十五)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三、依法统计,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上级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我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办法,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组织实施好区域、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要深入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