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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七)市经信委。

  负责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八)市财政局。

  负责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财政数据资料。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出版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社会保障业及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三)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福利业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十四)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

  负责有关价格的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价格指数。

  (十五)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三、依法统计,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上级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我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办法,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组织实施好区域、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要深入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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