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分工,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
1.负责对各区(市)、市各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任务的量化分解及完成情况的总结检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情况的督查与通报;
2.定期组织召开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调度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
3.负责服务业“三大载体”中重点园区和企业统计调查区域的界定,会同统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服务业“三大载体”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4.对服务业发展与统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统计局。
1.负责制定和修订《枣庄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搞好各有关部门核算资料的联审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服务业运行情况;
2.管理和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开展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综合分析,为服务业的决策与管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3.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4.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5.组织实施服务业投资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业从业人员和劳动者报酬等统计调查工作;
6.组织实施服务业“三大载体”统计监测调查,承担重点城区的统计调查任务,对重点园区和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7.对重点监控的服务业11个行业大类进行调查、审核、汇总、上报,并对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8.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负责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职业技能培训(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四)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五)市金融办。
负责保险业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六)市移动通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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