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与实施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后重建项目包括:
(一)州、县、乡(镇)及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特殊党费建成的公共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对口援建交付使用的“交钥匙”、“交支票”和“合作共建”的公共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第四条 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灾后重建项目的正常有效使用。
第五条 使用单位和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
(二)未建立资产和设备设施验收、录入、登记、保管、启用、转移、借用、租用、维修、停用等相关管理制度,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三)未对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
(四)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和设备设施丢失、损毁,擅自改建、拆建、拆除、出租、出借或违规使用资产和设备设施,资产和设备设施重要档案资料缺失、帐实不符,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或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不当而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事件发生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七)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或解决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相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或者对检查出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