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乱扔乱倒垃圾、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五)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长期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镇整体形象的;
(七)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拆除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告诫、诫勉;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阿坝州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