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工作效能低下,城乡市容环境面貌无有效改善的;
(三)对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力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事件发生后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四)违法占用、挪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
(五)对灾区城乡过渡安置点、农村和城镇恢复重建的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发生疫情或灾区群体性上访的;
(六)对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依法提出的《执法监督建议书》不依法办理并给予回复的。
第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经济技术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污染环境或者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批市场、摊点、商业建筑、娱乐场所等设施建设及布点,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车站、广场等旅游线路和公共场所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第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场所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城镇交通顺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