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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阿坝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究人民政府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追究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申诉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查复核结论。

  第十一条 对阿坝州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坝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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