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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阿坝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阿坝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委办〔2010〕156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阿坝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

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与实施民生工程工作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州、县民生工程实施部门是责任主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民生工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对民生工程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民生工程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力因素民生工程工作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或进度缓慢的;

  (三)项目建设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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