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8)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⒋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⒈ 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⒉ 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⒊ 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⒋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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