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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11)附卷物证目录。

  ⒊ 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⒈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⒉ 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⒊ 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⒈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⒉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⒈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⒉ 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程序要求

  (一)调查取证阶段。

  ⒈ 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⒉ 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⒊ 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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