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桂建村镇〔2010〕2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自今年7月份启动以来,各地加快推进,目前已进入全面开工建设阶段。近期,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部分农村危房改造户缺乏建房基本知识,在建房选址、拆除旧房、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2004〕216号)、《关于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村镇〔2010〕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鉴于我区相当部分乡镇未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实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进村现场蹲点,监督工程质量,特别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工程的监管和指导,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抓紧组织开展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三、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旧房拆除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将农房拆除工作纳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房拆除安全指导意见。农户自行组织旧房拆除的,房屋拆除前,户主应向所在地的村委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备案,房屋拆除工作应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房屋建设、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建房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