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订委托协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实行依法委托。已实行代理但没有履行委托程序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要指导“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内控、财务预决算、村债权债务管理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职责、票据管理、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收支审批、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管理、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运作、有序开展。
(五)规范代理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要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由村报账员到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六)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二是严格代理会计监督。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及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实行财务公开。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要以村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村委会讨论后,按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四是加强审计监督。要结合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六、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对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经费,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切实搞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推进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到2010年底,全市选择3-5个乡镇启动试点工作;到2011年末,全市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