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权”不变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不得改变村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不得越权审批村资金,不得限制村的正常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村资金,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代理。
(三)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行。
三、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组织管理形式。
(一)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按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精神,各县(市、区)在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同一个县内的各个乡镇只能统一选择其一)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取消村上会计,每个村只设报账员1名(由村文书兼任)。每个“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设主任1人,专职会计人员l-2名,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代理服务机构主任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已经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按有关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由乡镇按1:3比例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按本地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监察局制定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拔,统一委派。委派会计实行县(市、区)财政牵头、农业部门和乡镇共同管理,未经委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和撤销委派会计。“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委派会计享受与乡镇财政所一般干部同等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