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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四)存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超越批准用海范围等违法行为的;
  (五)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六)海域使用权被依法冻结的;
  (七)涉及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抵押贷款申请受理。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评估抵押;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一并评估抵押。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经金融机构审查批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原批准用海主体(县级以上政府)直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原批准用海主体为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的,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借款人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减、缓、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减、缓、免部分的海域使用金。
  (六)抵押贷款发放。海域使用权经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抵押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八)海域使用权处置。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金融机构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处置后,应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对处置的海域使用权的原有用途。
  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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